战争法规:来自17世纪思想家对预防反人类罪的启示

【川透社编译报道】当下,各国战争冲突不断,国际秩序面临诸多挑战。而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17世纪荷兰思想家胡果·格劳秀斯对战争进行了深刻思考,认为“各交战方要当作自己是在维护正义去作战”,这一见解…

世界秩序正在崩塌

对于所有试图借助法律来管控冲突的人来说,当下是一个危险的时刻。从欧洲到中东再到非洲之角,好战分子的残暴行径正在挑战1945年后基于工业化、种族化世界大战的恐怖而建立起来的国际秩序。

处于战后秩序顶端的联合国安理会,因俄罗斯和中国为一方、美国及其西方盟友为另一方之间的分歧,正日益陷入瘫痪。那些庄严的原则,无论是禁止肆意屠杀平民,还是严禁将饥饿当作一种武器来使用,似乎正被公然践踏却无人受罚。从联合国到国际刑事法院,诸多宣称对交战方拥有道德权威的组织,都遭遇了交战方政府的公然违抗,这些政府毫无顾忌,对国际组织的要求与规范置若罔闻 。与此同时,国际法正遭到这些行径不当的政府的伤害。尤其在中东地区,对立阵营都想谴责对方野蛮且非法,却对各国人民享有和平与安全的权利关注甚少。

在这令人忧虑的时期,有些人可能会怀疑战争法规是否只是一个天真的梦想。那些陷入悲观的人应该研究一下历史,世界秩序此前曾陷入过更糟糕的境地,许多现代战争法规也都源于充满暴力与动荡的时期。最重要的是,该领域的一些先驱者在行事方法上极为务实,他们诉诸统治者和军事指挥官的自身利益。

胡果的《战争与和平法》

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他是一位律师、历史学家和外交官,于1583年出生在荷兰代尔夫特的一个新教学者和高级官员家庭。在他在世的62年里,他的祖国饱受战争蹂躏,一直在为摆脱西班牙帝国的统治争取独立。

当时的世道无比混乱。中世纪晚期的世界秩序正在崩塌,一个由诸多民族国家组成的现代欧洲尚未诞生。从罗马天主教会到神圣罗马帝国,众多机构和国家的权威不再。

格劳秀斯曾因一场涉及宗教宽容的争端被判处终身监禁。荷兰的学童们都知道这样一个故事,格劳秀斯藏在一个用来给他送书的箱子里逃了出来,被不知情的卫兵抬到了自由之地。在代尔夫特的王子博物馆里,陈列着一个年代久远的、发黑的、箍着铁圈的木箱,其上的一块标签谨慎地注明“极有可能”就是当年那个箱子。要看到那个箱子,得爬上王子博物馆里一段中世纪的楼梯。墙上那些被玻璃保护起来的弹孔,见证了格劳秀斯出生次年一位荷兰王子遭西班牙君主指使遇刺的事件。

在那个动荡的时代,旧的战争和骑士准则已不再是可靠的指引。传统的教会教义侧重于诉诸战争的合法与非法缘由,倘若君主及其军队为维护正义、报仇雪恨而发动“正义战争”,教会便免除他们的罪孽。教会不太关注战争的行为方式。那些自诩“正义”的人毫无顾忌地使用着各种战争手段,而“不义”的对手根本无权反抗。战争成了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不可能双方都站在正义一方。

这种泾渭分明的区分并不适用于那个混乱的时代,因为每个交战方,无论是君主还是叛乱者,天主教徒还是新教徒,都声称自己是在替天行道。在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格劳秀斯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由于正义一方的身份可能永远无法知晓,所以战争应当被视为各方都在维护正义来进行,每个交战方都要遵循相同的责任和义务。用爱丁堡大学的斯蒂芬·内夫这位现代编辑的话来说,格劳秀斯希望纠正一个极为严重的错误,即战争行为不受任何法律规制。为此,他主张战场上的军队属于一个“共同的道德共同体”,受“永恒不变的是非观念”以及各国认可的通行习俗和法律的约束。

战争虽不可避免,但要设法限制其危害

《战争与和平法》的大部分内容聚焦于基本准则,比如必要性原则1。格劳秀斯还预见到了现代关于战争相称性2的争论,他认可使用击败敌人所必需的武力,但仅此而已。格劳秀斯写道,如果轰炸一座满是平民的城市能迅速结束战争,那么可以这么做,但禁止对妇女、儿童、宗教人士或战俘施加无端伤害,因为这并不会加快胜利进程。他称极端的残暴行为是一种自残,指出赶尽杀绝的军事行动可能会使敌人变得激进,绝望,从而让对手更难被击败。他还思考了中立国家是否可被攻击的问题,如向敌人运送武器(可以攻击)、运送《圣经》等和平物资(不可攻击)或者运送食品、船只等军民两用物资(或许可攻击)。

正如内夫教授所说,格劳秀斯的适度与务实——“在好战者与和平主义者之间走中间路线”——契合了17世纪欧洲那个“残酷且不完美的世界”。如今时局动荡,格劳秀斯提出的即便永远无法确定,但要当作自己是在维护正义去作战的劝诫,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指引。【全文完】

来源:《经济学人》2024年12月21日刊 | 作者:不详
原文标题:Warriors should welcome laws of war

  1. 即当国家的生存、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面临紧迫且不可避免的威胁时,为了应对这种威胁而采取行动的一种正当性基础。 ↩︎
  2. 指在战争中,所使用的武力手段和造成的损害应当与所追求的合法军事目标相称,即交战国不能使用过度的武力来实现相对较小的军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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